(2021)網友在上一集《未來部落格只會越來越難做》中留言:
是我看現在很多大咖部落客都是寫美食、旅遊、美妝,那他們是怎麼跟工作結合的?要怎麼結合?
歐飛回覆:
這問題滿有意思的。
但我先問一句:你怎麼會問我這問題?
就好像,,我的工作是廚師,我興趣是看電影,
然後問你:我要怎麼把「廚師 + 看電影」結合?
答:不能結合。
從這問題你自己也看得出來,
大多數部落客寫的內容跟本業根本無關,
大多都是寫興趣、寫爽的。
寫興趣不行嗎?
可以啊。
但前提你說「要靠部落格賺錢」。
那我只能說:你寫興趣,就賺不到錢。
(請不要把賺零用錢當成是賺錢)
很多人會講什麼「睡後收入」。
我就問:你什麼事都不用幹,開一個部落格就有睡後收入,
那我就相信你。
而現實是,你每天最少花10個小時以上在經營部落格,
然後你跟我說這叫「睡後收入」?你當我傻了嗎?
這就是大部分部落客的困境:
就算真的把部落格做起來,
有流量、有聲量,甚至還轉行當職業部落客,
然後呢?
就變成:
廣告掛好掛滿、
業配寫好寫滿、
導購放好放滿。
每天盯流量、想業配、拼導購。
這就是現在的「職業部落客生態」。
說穿了:部落格=廣告 + 業配 + 導購。
那重點來了:
收入換算成時薪,有比去上班好嗎?
答案很明顯。
這也是為什麼 99% 都是業餘部落客,
職業的很少,因為養不活自己。
所以我才一直說:
把工作和部落格結合,才是 1+1 > 2。
你不需要轉行,
也不用煩惱怎麼讓[ 部落格跟工作] 結合,
因為你一開始就結合了。
反過來說,
除非你一開始就結合,
否則你很難硬湊在一起。
比如寫美食、旅遊的,難不成自己去開餐廳或當導遊?
不太可能吧。
所以最後又會回到:「廣告 + 業配 + 導購」的老套路。
問題是,現在這條路越來越難賺。
這就是我上一集講的:
部落格只會越來越難做,因為真的賺不到什麼錢。
那怎麼辦?
以我自己的親身經驗來說,
我認為把工作跟部落格結合,
這樣我才能跳出廣告+業配的獲利模式,
靠我的本業賺錢。
而且這模式有很多優勢,
之前我也說過:
別人寫是業餘,
我寫是就是職業,我是真的在做這一行。
這叫「降維打擊」。
以上內容我其實講過很多次,
但今天再寫,是想強調一件事:
你能改變的只有你自己。
遇到問題,你要自己想辦法解決,
而不是把問題丟給別人。
你如果老是把問題丟給別人,
不要說你寫部落格寫不起來,
其實你做什麼都做不起來。
這就是「部落客 vs 網友」最大的差別。
部落客專門解決問題,特別是解決網友的問題。
而網友只會把問題丟出來,要別人去解決。
總結一下:
寫興趣 → 爽
寫本業 → 能活
要賺錢,
興趣通常撐不久,
要有本業才是底氣。
把工作+部落格結合,
你才有機會走得長、走得穩。
其他的?
隨緣。
2025年11月更新
開個部落格,解決問題、幫助網友,
順便賺點零用錢,原本是件好事。
但壞就壞在,很多人會越來越貪心想賺多一點,怎麼辦?
想來想去就是:
廣告掛好掛滿、業配寫好寫滿。
做到最後,
解決問題的初心沒了,只剩賺錢。
這就是現在大部份部落客給人的印象:
一群為了賺錢出賣良心的人。
再講個我自己的觀察:
網友對「部落客」的惡意特別重。
舉例:
一樣是業配,部落客就被罵的很兇很難聽,
但FB、YT、IG、Podcast 也有業配,
好像就很正常,沒人在意,
但部落客業配好像就很該死,
這一點我也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。
我猜啦,最有可能的點就是「假分享、真業配」,
在其他平台,幾乎每一個作品都有業配,也都會明講是業配,
但在部落格,幾乎每一篇都是業配,
所以反而就不講了,因為講不講沒差,反正每一篇都是。
差別就在這裡,其他平台,業配會明講,但在部落格,格主不明講之外,還會故意誤導網友,這個是我「自己帶的」。
這就是我常說的,網友不是討厭業配,網友討厭的是「假分享,真業配」。
而這麼多年下來,我發現唯一的解套方式就是:
明講:請直接當成每一篇都是業配文!!!
懶人包:部落格實戰全系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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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謝歐飛的專文回應,受教了。 這麼說來,部落格要能夠跟工作結合的例子真的很少,因為寫部落格就是要花很多時間寫、花很多時間經營,一般上班族工作的時候根本不能寫文,所以把工作跟部落格結合的應該都是自己創業的人,否則實在想不出來怎麼結合。 那些旅遊、美食部落客有些厲害的就是把部落格文章集結出書來賺錢,這也是一招賺錢的方法。這樣是不是也算是把工作結合部落格了?歐飛先生認為這是不是個好方法?
專文回覆:https://ofeyhong.pixnet.net/blog/post/225199985 你來問問題,你連註冊一個帳號登入留言都不肯 你甚至不想給自己取一個名字。 這些你都要在優化一下
謝謝歐飛專文回覆,雖然言詞犀利,但是苦口婆心。 不過,我不是很瞭解為什麼留言一定要註冊登入帳號並且取一個名字?有什麼特殊的意義嗎?還是歐飛認為我這樣留言是不夠尊重您?
專文回覆:https://ofeyhong.pixnet.net/blog/post/2252009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