雙方先講好,先接受再來,不能接受拉倒,不要互相傷害。.jpg

網友在 雖無故障瑕疵,可以退貨拿回全額嗎? 中留言:
7天鑑賞期不是试用期的解釋並沒有法源依據,

鑑賞也不是只能用眼睛看,(比如鑑賞音樂)
很多是店家為規避責任自行解釋
至於衍生運費等,也有解釋因為店家節省實體店面店租等各項費用
因此運費等由店家負擔

 



歐飛回覆:
我可以理解網友的意思,簡單講就是網購就是有7天鑑賞期,這是法律明文規定。

所以店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決退貨。

OK,網友如果要講法律,那我們就不用往下講,法律就是法律,一切依法處理。


好,請這位網友先離開,我們沒有什麼好談的,接下來我要講講我的看法。

做生意,誠信為本,不坑人。

做生意,我們一定要遵守法律,尊重法律,但也要懂得變通。

就是雙方先講好,先接受再來,不能接受拉倒,不要互相傷害。

只要是有出過社會的就知道 ,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。

規定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

舉例,我現在做生意,我就是希望能先講好條件,降低退貨率,降低新品已拆變成福利品的機率,那我要怎麼辦?

我先明白告知客戶,我先跟客戶溝通,能接受再來,我們不要互相傷害。

我已經跟你說了「鑑賞期非試用期」,什麼意思?
買了可以退,但如果你開箱使用了,除非新品故障,否則不能退換貨。

理想的情況:可以接受再來,不能接受就拉倒,這樣對雙方都好,雙贏,沒人吃虧。

最糟的情況:店家告知鑑賞期非試用期,還說明細節,使用者回覆可以接受,但最後卻是開箱後,還是要退貨,理由:7天鑑賞期不是试用期的解釋並沒有法源依據...(巴啦巴啦)

最後溝通無果,要麻鬧上法院(雙方花錢花時間還生氣),要麻就是店家吃下來(使用者沒吃虧,店家吃悶虧,好好的新品被搞成福利品)

這就是做生意,難免會遇到奧客,店家就是擔心遇到奧客,所以才會有各種規定、附帶條件。

總之,做生意就是這樣,只要明講,大部份的消費者其實都是好客,但一定還是會有少部份的消費者,得了便宜還賣乖,要硬凹,怎麼辦?

看著辦,涼伴。

我也怕遇到奧客,所以我的每一筆定單,無論客戶如何急,我都不急,我寧可慢慢溝通,講清楚,雙方同意後行之。

就算我最後真的被奧客傷害了,至少我問心無愧,我可沒有坑你,反而是你在坑我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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